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灌南县2014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2014年灌南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14年我县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乡镇,由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自愿申报(包括三麦和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作业、补给谁”的原则,省级财政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实行定额补助,直接补助到按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作业收费时,应在本地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扣除财政作业补助金额,确保农民受益,否则不予享受补助。
三、作业标准及实施要求
(一)作业标准。实施范围内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开展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需符合县政府发布并报省农机局备案的《灌南县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标准(试行)》相关要求。
(二)实施要求。秸秆机械化还田应与秸秆其它形式利用统筹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要坚持突出实施重点、坚持稳步推进,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围绕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城市周围、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等重点区域,加快推进适宜地区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加大整镇整村推进力度,扩大规模连片作业区域。
四、补助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1号)规定,按照每亩25元标准进行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进行累加补助。
五、资金安排
根据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和本方案相关规定,以乡镇申报的2014年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农机具保有量、作业标准为重点,结合2013年实际还田面积等因素,由县政府核定乡镇机械化还田面积年度计划,夏季、秋季作业结束后,县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验收,并在第三方核查结果上报的还田完成面积基础上,再组织县农机局、财政局对第三方抽验核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测算各乡镇还田面积,与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兑现还田补助资金。
六、补助执行时间
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5月10日至8月31日,秋季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
七、操作程序
(一)申领政策告知书和作业确认单
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自愿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也可从灌南农机化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5月底前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的基本信息和作业能力,告知作业补助政策、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
(二)农户确认
分夏季、秋季,按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服务,作业结束后,由农户对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评价确认,并在《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上签字。
(三)乡镇汇总公示
作业结束后,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分别于6月30日(夏季)、11月15日(秋季)前提交至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村进行审核汇总,并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如有异议,应进行改正后再次公示。
(四)县级审核公示
1.县农机局、财政局根据乡镇政府上报的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汇总。
2.县农机局、财政局组织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 按照《灌南县2014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工作方案(试行)》进行核查。
3.县农机局、财政局对第三方核查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县政府网站将作业面积、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同时将有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
(五)资金支付
经县政府对夏秋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考核结果确认后,县财政局于8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两次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农机户提供银行卡号或一折通号)。
八、工作职责
秸秆机械化还田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申报全县秸秆机械化还田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组织县农机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第三方核查办法,并开展核查,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取得效果。
(一)乡镇政府职责
制定乡镇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发放《还田作业技术规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协调作业任务,组织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对操作规程和补助政策进行培训,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分类汇总整理相关材料,组织村级公示。做好作业质量监督及具体投诉处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县农机局
(1)制定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
(2)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
(3)编写补助政策、作业技术规范等材料,组织乡镇进行业务培训和农机手技术培训指导。
(4)汇总乡镇上报的作业信息资料,会同县财政部门按县政府要求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并按一定比例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5)宣传贯彻适合当地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作业标准及机具配备要求,提升作业质量监管水平。
(6)信息数据网上上报,建立材料信息档案。做好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
(7)设立作业补助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协调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8)在县政府网站上对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网上公示。
2.县财政局
(1)会同县农机部门制定作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助政策宣传。
(2)负责补助资金监管。
(3)会同县农机部门按县政府要求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并按一定比例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4)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作业补助资金,并于次日告知县农机部门。
(5)安排必要工作经费,包括本地区为工作开展必需的政策宣传、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汇总公示、第三方核查、档案管理等费用。
3.其他相关部门
县发改委配合县农机部门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县农委负责秸秆还田后的肥水运筹、病虫草害、田间管理和对土壤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管理,配合县农机部门共同制定秸秆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并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县水利局负责秸秆还田作业前后田间必需用水保障;县环保局负责秸秆还田后的环保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三)补助对象职责
1.保证作业要求必须的动力机械及配套秸秆还田机具。
2.严格按当地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3.按申报程序申请补助资金。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2年内取消作业补助资格。
4.主动接受县农机局、财政局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等单位的核查。